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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车辆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达到到下列三条件之一都可申请车辆报废

  (一)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另外当我国民用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都应当申请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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